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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嘉奖先进,惩罚落后,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公司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舞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嘉奖 第四条员工嘉奖的种类 公司对员工的嘉奖分为精神嘉奖和物质嘉奖,主要包括: (一)精神嘉奖 1、通报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等)。 (二)物质嘉奖 1、提案奖; 2、特殊贡献奖; 3、其它物质嘉奖。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可以赐予通报表扬: (一)品德端正,工作积极努力,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勤勉负责,廉洁奉公; (三)爱惜公司荣誉,有详细表现事实; (四)多次提出合理化提案; (五)妥当处理突发性事件,表现突出; (六)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赐予通报表扬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一)专心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公司计划指标,在工作岗位上作出优异成果,为其他员工表率;, (二)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任劳任怨,供应优质服务,屡受客户表扬; (三)向公司提出合理化提案,为公司接受; (四)维护公司利益,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 (五)维护人事、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六)节省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七)见义勇为或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抓获重大案犯者; (八)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九)在各类专项评比和比赛中获得良好成果,为公司争得荣誉; (十)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授予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经总经理提名,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可以赐予特殊贡献奖: (一)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等方面具有特别贡献者; (二)对于公司管理或发展提出合理化提案,经采用后效果显著者; (三)处理紧急突发性事件得宜,对避免公司财产、信誉遭受损失,具有重大贡献者; (四)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赐予特殊贡献奖的情形。 第八条依据员工给公司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的金额,经总经理提名,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打算,赐予员工特殊贡献奖: (一)创造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公司嘉奖5%--10%; (二)创造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公司嘉奖3%--8%; (三)创造直接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的,公司嘉奖1%--5%。 第九条公司依据有关提案嘉奖的标准和条件可以对员工赐予提案嘉奖。 第十条对员工的详细嘉奖方式,由公司依据规定,视员工先进事迹的详细状况作出打算。 第十一条公司对员工作出的嘉奖打算生效后,如发觉有不属实的状况,经查证属实,公司有权撤消或更改嘉奖打算。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嘉奖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惩罚 第十二条员工惩罚的种类 公司对员工的惩罚分为行政惩罚和经济惩罚,主要包括: (一)行政惩罚 1、通报批评; 2、记过; 3、降级或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惩罚 1、罚款; 2、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3、其它经济惩罚。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应当赐予通报批评或处予200元以内的罚款: (一)工作态度散漫,不能按时完成指定工作的; (二)在工作时间用办公电话打声讯电话、上网谈天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妨害他人工作的; (三)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 (四)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稍微的; (五)无故不参与公司支配的各类会议、培训和集体活动的; (六)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赐予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应当赐予记过,并处予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者委托他人打卡的; (三)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的; (四)不听从工作支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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