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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南建材建年第年第11期期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研究
王文毅
(
青海民族大学810000)
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保护承包人利益、维持市场秩序的举,但在运用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致
使该制度并未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文章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结合司法现状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针
对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权利主体、行使方式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演变最高人民法院紧接着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初规定在1999《中华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下称》关于优先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在承包人催告发包人付款释(一)》(2020《解释一》)。《解释一
期限届满后,承包人享有对适宜折价、拍卖建设工受偿权的条文比起此前解释中的条文只多不少。最
。,最重要的是将优先权的行使期限由6个月延长为18
程优先受偿的权利2002年为使裁判尺度统一
高人民法院针对优先受偿权规定不明朗的问题发个月。
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上分析可以看出,优先受偿权从设立至今,
批复》确定了优先受一直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前进,但是可以看到
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
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起算时间为自建设工程在当前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框架内,还存
验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在一些争议。
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颁布了《关于审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争议
研
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建设工程领域没有体系完整的法律框架,在司
究
下称“同案
释二》(2018《解释二》)。其中关于建设工程优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对条文理解不一并导致
先受偿权的条文超整个篇幅的1/4。《解释二》将不同判”的现象。这对于施工人的法律保护以及维
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限定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护建筑市场的稳定性极其不利。
的承包人;赋予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限定优先受偿2.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争议
权;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将优先权行使的起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
算点修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确三种说法。
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一是留置权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揽
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该约定无效。合同章第783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后,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
、,减
混凝土需检测混凝土的坍落扩展度T50、入模温度应用,不仅保证了混凝土的耐久性,降低了噪声
和含气量,技术指标均满足要求方可开始注。少了环境污染,还节省了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