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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实操指南
财务报表列报
⽬录
1总体要求
2关于适⽤范围
3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4关于资产负债表
5关于利润表
6关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7关于附注
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流量表和所有者
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
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利润表
应当对费⽤按照功能分类进⾏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的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应
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规定条件时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
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本准则还对附注⾄少披露的信息进⾏了规范。
关于适⽤范围
⼆、关于适⽤范围
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除中期
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
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致。
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
释的规定进⾏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
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列报基础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
基础。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全⾯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企业管理层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进⾏评估
时,应当利⽤其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起⾄少12个⽉,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宏
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偿债能⼒、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则通常表明其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1)企业已在当期进⾏清算或停⽌营业;
(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个会计期间进⾏清算或停⽌营业;
(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案⽽将被迫进⾏清算或停⽌营业。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时,应当采⽤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额计量
等。在⾮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权责发⽣制
本准则规定,除现⾦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在采⽤权责发⽣制会计的情
况下,当项⽬符合基本准则中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企业就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和费
⽤,并在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
(四)列报的⼀致性
可⽐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项重要质量要求,⽬的是使同⼀企业不同期间和同⼀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本准则规
定,财务报表项⽬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致,不得随意变更。这⼀要求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名称,还包括
财务报表项⽬的分类、排列顺序等⽅⾯。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财务报表项⽬的列报:
(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的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