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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9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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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独立生活能力低下的人。;行为主体是对上述人员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如幼儿园、孤儿院、养老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等。虐待行为既包括一积极的方式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的痛苦的行为,也包括以消极的方式不满足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生活需要的行为。

;刑法第260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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