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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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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严重及以上事故

的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员工的人身伤害和减轻设备的损坏程度,并

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结合XX有限公司

生产系统和设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有限公司所管辖的生产场所内所有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使用等过程中或其

他情况下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

督检疫总局令第2号)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3术语和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3.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

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

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

锅炉。

3.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

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

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

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高压氧舱等。

3.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

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

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

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3.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

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

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

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1.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2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2.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2.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

下转移的。

4.3较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3.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3.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4.3.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

下转移的;

4.3.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4.4一般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4.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

4.4.2压力容器、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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