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实施细则.pdf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强化物业服务市
场监管,提升我省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
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含外省入闽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按本细则规定进
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
责指导监督全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物业服务
合同备案工作的具体办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
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工作,
协助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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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
业服务企业交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
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90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
时商定合同续签事宜。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
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原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住宅物业服务合同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管理规约
的复印件;前期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需
要提交临时管理规约、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服务区域证
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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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备案要求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资
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由项目所在地县
(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
法查处。
第十一条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办理备
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项目所
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按照
规定备案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应当符
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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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备
案
表
报备单位:(章)
填表日期:
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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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须按表内所列栏目如实填写。
二、本表请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