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遵循哪些职业伦理规范呢律师职业伦理32.pptx
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遵循哪些职业伦理规范呢?
主讲:邵磊
法律职业伦理
律师职业伦理
一、尊重与合作
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
01
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02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03
一、尊重与合作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1)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二、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禁止不正当竞争
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二、禁止不正当竞争
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二、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禁止不正当竞争
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不正当获取收费报价或服务条件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泄露收费报价或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
二、禁止不正当竞争
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