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条件之犯罪故意.docx
第一记?犯罪故意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构成要素故意犯罪有两个要素构成:一个是认识因素(明知)有主观认识,一个是意志因素(故意实施危害行为)明知+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构成故意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一)认识因素。?明知:指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预见到其行为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后果。这种认识可以是确定性的(必然发生),也可以是可能性的(可能发生)。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危害社会的结果:指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的损害。(二)意志因素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积极追求):行为人积极追求、渴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直接故意的核心特征。放任(听之任之):行为人虽然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对结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既不设法阻止,也不设法避免,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本意。这是间接故意的核心特征。直接故意举例:甲用刀刺向乙的心脏,意图杀死乙。甲明知刺心脏必然导致乙死亡(认识因素),并积极追求乙死亡的结果(意志因素)。间接故意举例:A为了毒死邻居家的狗,在狗食里投毒,他明知邻居的小孩也可能误食毒药而被毒死(认识因素:预见可能性),但他为了达到毒死狗的目的,对小孩可能死亡的结果持无所谓的态度(意志因素:放任)。如果小孩真的误食死亡,A对小孩的死亡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提示: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并不意味行为人就一定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更不意味着行为人故意或放任结果发生。举例:行为人A连续10小时疲劳驾驶,中途没有休息,致使与对向来车相撞,导致对向来车驾驶员死亡。这里A认识到违反交通法规,属于违反行政法的故意,不是刑法上的故意。因此A构成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属于间接的过失犯罪。二、与犯罪过失的区别。故意:行为人明知结果会发生,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主观恶性大。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区分: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和意志态度上区分。故意是“明知+追求或放任”,过失是“应知未知或已知轻信能避免+反对”。量刑的关键:故意犯罪通常比过失犯罪处罚更重。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一般被认为大于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前提:预备、未遂、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结果发生则构成犯罪,结果未发生则不构成该罪)。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犯罪故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和证明(如行为方式、使用的工具、实施的环境、造成的后果、行为人事前事后的表现等)。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会影响故意的认定。例如,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法律认识错误)或对事实情况产生重大误解(事实认识错误),可能排除其犯罪故意。(三)主观相一致原则
1、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时间上的一致性)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罪过心理(故意或过失)。
如:甲想杀乙(主观故意),并朝乙开枪(客观行为),结果打死了乙(客观结果)。主客观在此一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反例:丙只是心里恨丁(主观恶意),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无客观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2、罪过内容与客观行为及结果相一致(内容上的一致性)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所认识或应当认识的内容,必须与其实际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在性质和范围上相一致。
如:甲意图盗窃普通财物(主观故意内容是盗窃),结果偷到的是枪支(客观结果是盗窃枪支)。此时,甲对枪支没有认识,其主观故意(盗窃普通财物)与客观结果(盗窃枪支)在对象性质上不一致。甲通常只构成普通盗窃罪,不构成盗窃枪支罪(除非其有盗窃枪支的故意)。
反例:乙想伤害丙(故意伤害的故意),结果失手打死了丙(死亡结果)。乙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其故意伤害的故意与死亡结果不一致。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该原则的理论基础与重要意义:
1、责任主义(罪责原则)的体现:现代刑法强调“无责任则无刑罚”。责任不仅指行为人对行为的责任能力,更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应受谴责的心理态度(故意或过失)。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正是责任主义的直接要求和具体化。
2、保障人权,防止刑罚滥用:防止仅因思想定罪(主观归罪)或仅因结果定罪(客观归罪),确保刑罚只施加于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并对此有罪过的人。
3、实现刑罚的公正性与个别化:只有同时考察主客观方面,才能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例如,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