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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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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信人寿[2012]意外伤害保险第006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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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受益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二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五条保险期间第十三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第六条保险金额第十四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十五条适用主合同条款

第八条续保第十六条释义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

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

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IPAF。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依据投保人的选择,对下列意外伤害事故类别中投保人已选择的类

别,根据以下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及对应的保险金额载

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下列意外伤害事故类别未经投保人选择且未载于保险单上,则本公司不承担

相应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事故类别:

1.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2.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3.被保险人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4.被保险人因发生轮船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5.被保险人因发生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6.被保险人因发生客运业务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7.被保险人因发生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上述任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若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上述任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该

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

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一项以上时,则本公司对各项残疾均给付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但累积最高以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2年4月备案

同一下肢时,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相同的,则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

等级不同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

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为可选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选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方可选择投保。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11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

的保险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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