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建信安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发布:2025-06-12约1.12万字共7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信人寿[2011]意外伤害保险第050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

安逸意外伤害保险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三条受益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

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五条保险期间第十七条保险金给付

第六条续保和宽限期第十八条失踪的处理

第七条保险费的缴付第十九条身体检查

第八条保险金额第二十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第九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二十一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释义

第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

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IPAC。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

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

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

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

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

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

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

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

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

应予以扣除。

三、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安逸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7月备案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

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