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爱相随终身寿险(中兴版)产品说明书.pdf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爱相随终身寿险(中兴版)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信息供您在理解本产品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合众爱相随终
身寿险(中兴版)》条款为准。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合众爱相随终身寿险(中兴版)合同”。
【产品性质】
合众爱相随终身寿险(中兴版)是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投保须知】
1.投保范围:被保险人出生满28天—70周岁
2.保险期间:终身
3.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确定为全残,我们将按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确定为全残,我们将按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
含)之间,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含)内因该事故身故或确定为全残的,我们除给付保险责任中第一项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5倍给付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本合同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与非营运汽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且以一次为限。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
含)之间,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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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180天(含)内因该事故身故或确定为全残的,我们除给付保险责任中第一项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与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且以
一次为限。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
含)之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天(含)内因该事故身故或确定为全残的,我们除给付保险责任中第一项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本合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因下列第(1)-(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