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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深圳经
济物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
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污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
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
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主、合法的管
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
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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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
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本管委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执行秘
书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