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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范例.docx

发布:2025-06-13约3.4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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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___,性别:___,民族:___,出生年月:___,住址:___,联系电话:___。(若答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写明名称: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住所地:___,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联系电话:___)

因___(原告姓名或名称)诉答辩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___),答辩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一、对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的总体回应

1.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___(如答辩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等)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答辩人始终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原告所指控的违约行为。原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事实认定存在偏差,其要求解除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2.从法律层面来看,原告的主张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若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答辩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无权随意解除合同。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具体答辩

1.合同订立及主要条款内容

(1)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___),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将位于___(具体地址)的房屋出租给答辩人,房屋用途为___(如居住、商业经营等);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元,支付方式为___(如按月支付,每月___日前支付;按季支付,每季度首月___日前支付等);押金为人民币___元;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___(如原告应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正常使用条件,答辩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等)。该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关于租赁合同条款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

(2)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已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押金人民币___元,并在租赁期间始终积极履行支付租金、妥善使用房屋等合同义务,从未有过任何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针对原告主张违约行为的反驳

(1)原告称答辩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事实上,答辩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是由于___(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济困难,像突发重大疾病、失业等;或原告自身原因,如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租金支付账户、未按约定维修房屋影响使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答辩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原告原因导致,答辩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且答辩人在客观条件允许后,已及时补缴租金,并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失。

(2)原告提出答辩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但在实际租赁过程中,答辩人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原告所指的“改变用途”可能是___(如对房屋内部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增加符合用途的设备等,但并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这种情况并不构成对合同的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答辩人的行为并未致使房屋受到损失,原告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3)关于原告主张答辩人损坏房屋设施设备。答辩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一直尽到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的义务。部分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是由于___(如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正常老化损耗等),并非答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根据合同约定,对于正常损耗,应由原告承担维修责任;若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更无权将责任归咎于答辩人。

3.原告解除权行使不符合法定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即便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原告也应先履行催告义务,给予答辩人合理期限支付租金。但原告在未进行任何催告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

(2)从合同目的实现角度来看,答辩人的行为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房屋租赁的主要目的是___(如居住、经营等),答辩人一直按照该目的使用房屋,且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正当理由,不符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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