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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法实施规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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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法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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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总则与适用范围

水质标准体系

供水管理责任划分

处理技术规范

监督与监测机制

法律责任与执行保障

01

立法总则与适用范围

PART

法律制定背景与目标

通过立法规范饮用水生产和供应过程,确保公众饮用水安全。

保障饮用水安全

制定严格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控制水源地及供水过程中的污染。

防治水污染

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适用对象与监管范围

居民用户

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对居民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03

负责公共供水、自备供水等供水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02

供水单位

饮用水生产企业

包括自来水厂、矿泉水厂、纯净水厂等,涉及饮用水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

01

基本卫生指标框架

感官指标

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等,确保饮用水在感官上符合卫生要求。

01

理化指标

涵盖pH值、重金属、消毒剂余量等,确保水质符合人体健康需求。

02

微生物指标

包括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反映水质受污染的程度和微生物学安全性。

03

02

水质标准体系

PART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

01

02

03

04

不得检出。

总大肠菌群

小于等于100CFU/mL。

菌落总数

微生物指标限值

化学污染物阈值

不得超过0.01mg/L。

不得超过0.005mg/L。

硝酸盐(以N计)

不得超过50mg/L。

氰化物

不得超过0.05mg/L。

总α放射性

不得超过0.5Bq/L。

总β放射性

不得超过1Bq/L。

不得超过0.001mg/L。

镭-226

不得超过0.005Bq/L。

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

03

供水管理责任划分

PART

制定饮用水卫生标准

监督供水单位

负责制定和更新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确保水质安全。

对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政府监管职能定位

监测水质

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水质报告,及时预警和应对水质问题。

应急处理

制定应急预案,协调处理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保障公众健康。

采用先进的净化处理技术和设备,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水质净化与处理

建设和维护供水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

01

02

03

04

负责保护水源地,防止水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水源保护

建立完善的记录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水质和运营情况。

记录与报告

供水单位主体责任

用户权利义务界定

用水安全

监督供水单位

节约用水

维修与维护

用户应了解饮用水安全知识,确保用水安全。

用户对供水单位的服务质量有监督权,可举报水质问题。

用户应合理用水,减少浪费,保护水资源。

用户应负责其用水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04

处理技术规范

PART

水源保护技术措施

选择水质良好、远离污染源的水源作为饮用水源。

水源选择

建立水源保护区,限制保护区内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水源保护区管理

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水质监测

消毒工艺执行标准

消毒程序

严格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消毒效果达到标准。

03

使用高效、可靠的消毒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检查。

02

消毒设备

消毒方法

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方法,如氯化、臭氧、紫外线等。

01

输配管网维护要求

管网清洗

定期对输配管网进行清洗,清除管道内的杂质和污垢。

01

管网维护

定期检查管网设施,及时修复损坏或老化的管道。

02

管道材料

选择符合饮用水标准的管道材料,防止管道污染水质。

03

05

监督与监测机制

PART

日常水质监测流程

监测点位设置

根据水源地、供水网络及人口密集度设置水质监测点,确保全面覆盖。

监测指标

包括微生物指标(如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等)、化学指标(如余氯、重金属、有机物等)和感官性状指标(如色度、浑浊度、异味等)。

监测频率

依据相关法规及实际情况,设定常规监测频率及非常时期加强监测方案。

数据记录与报告

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定期向上级部门及公众报告监测结果。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应急预案制定

应急监测

应急处理

信息发布与沟通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及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监测程序,迅速查明污染源及污染状况。

根据污染情况,迅速采取切断污染源、加强净化处理、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

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监测及处理情况,稳定公众情绪,确保信息透明。

公众参与监督渠道

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监测

投诉与建议

宣传与教育

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定期公布水质监测及处理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设立投诉热线及网络平台,接受公众对饮用水质量的投诉与建议,并及时处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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