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1.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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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1.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净化处理和消肖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o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o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l。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注: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CFU为菌落形成单位。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注: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 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5.1.2 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 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l的规定。 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o 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l的规定。 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 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lOμ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 5.2 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6 水质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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