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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4版)课后练习答案 (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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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4版)配套教学资料李良雄主编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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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思考与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略)

二、判断题

题号

1

2

3

4

5

答案

×

三、单项选择题

题号

1

2

3

4

5

答案

B

A

B

D

B

四、多项选择题

题号

1

2

3

4

5

答案

AB

AD

BCD

ABCD

BCD

五、思考题(略)

六、案例分析题

答案要点:(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已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故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清偿甲公司的债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将其一台价值20万元的设备赠送给丁公司,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乙银行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设备赠与合同。

此外,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范围均未超到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2)乙商业银行行使上述权利花费1万元的必要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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