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及登记本.doc
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
一、本制度适用于检验科、影像科室、特检科、内窥镜室、超声科等医技科室。
二、各医技科室工作人员发现“危急值”情况时,检查〔验〕者首先要确认仪器、设备和检查过程是否正常,操作是否正确;核查检验〔查〕标本是否有错;检验〔查〕工程质控、定标、试剂是否正常;仪器传输是否有误;查对患者是否有错,并做好检验〔查〕工程复查。
三、医技科室工作人员在确认检查〔验〕过程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临床科室人员“危急值”工程和结果,不得瞒报、漏报或延迟报告,并在《检查〔验〕危急值报告登记本》上逐项做好“危急值”报告登记,包括检验〔查〕日期、患者姓名、住院号、病床号、检验〔查〕工程、检验〔查〕结果、复查结果、临床、临床联系人、报告人等工程。
四、临床科室只限医护人员能够收接有关“危急值”报告的,防止非医护人员接收或出现因找人而贻误救治和处理时机的现象发生。
五、临床科室医护人员对接听的口头或通知的“危急值”或其他重要的检验〔查〕结果,接听者必须标准、完整地记录被检验〔查〕姓名、结果、报告者姓名、接收时间等,确认前方可提供医师使用。
六、临床医生接到危急界限值的报告后应及时识别,假设与临床病症不符,应关注标本的留取情况,如有需要,应重新留取标本进行复查。假设与临床病症相符,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救治,必要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危急值报告”处置情况应在病程记录中表达。
七、各科室应定期检查和总结“危急值报告”工作,重点是追踪了解危重患者救治的变化,或是否由于有了危急值的报告而有所改善,提出“危急值报告”持续改良的具体措施,对“危急值报告制度”运作情况进行评价,通过“危急值报告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平安。
目前提供的危急值工程和范围:
一、检验科“危急值”工程及报告范围:
检验工程
单位
低值
高值
备注
白细胞计数
109/L
2.5
30
静脉血、末梢血
血红蛋白含量
g/L
50
200
静脉血、末梢血
血小板计数
109/L
<50
>1000
静脉血、末梢血
凝血活酶时间
S
>30
抗凝治疗时
>20
未治疗时
激活局部凝血活酶时间
S
60
静脉血
纤维蛋白原定量
g/L
1
>5.5
血浆
CO2
mmol/L
<6
>40
血清
钾
mmol/L
2.5
6.5
血清
钠
mmol/L
120
160
血清
氯
mmol/L
90
115
血清
钙
mmol/L
1.6
3.5
血清
葡萄糖
mmol/L;
2.2
22.2
血清
尿素
mmol/L
18
血清
肌酐
μmol/L
530
血清
淀粉酶
U/l
>正常参考值上限3倍以上
血清
心肌肌钙蛋白cTnI
ng/ml
>正常参考值上限3倍以上
血清
细菌培养及药敏
培养出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产
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肠杆菌科细菌、耐万
古霉素肠球菌、多重耐药的鲍曼不动杆菌
无菌部位标本细菌培养
血液、骨髓、脑脊液培养阳性
二、心电图室“危急值”工程及报告范围:
1、心脏停搏
2、急性心肌缺血〔不适宜平板〕
3、急性心肌损伤
4、急性心肌梗死
5、致命性心率失常
〔1〕心室扑动、颤抖
〔2〕室性心动过速
〔3〕多源性、ront型室性早搏
〔4〕频发室性早搏并Q-T间期延长
〔5〕预激伴快速心房颤抖
〔6〕心室率大于180次/分的心动过速
〔7〕二度Ⅱ型及高度、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8〕心室率小于45次/分的心动过缓
〔9〕大于2秒的心室停搏
三、影像科室〔放射科、CT室、核磁共振室〕“危急值”工程及报告范围:
〔一〕CT室“危急值”工程及报告范围:
1、严重的颅脑血肿、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急性期
2、硬膜下/外血肿急性期
3、脑疝
4、颅内急性大面积脑梗死〔范围到达一个脑叶或全脑干范围或以上〕
5、液气胸,尤其是张力性气胸〔除外复查病人〕
6、肺栓塞
7、急性主动脉夹层
8、消化道穿孔
9、急性胰腺炎
10、肝脾胰肾等腹腔脏器出血
11、眼眶内异物
〔二〕核磁共振室“危急值”工程及报告范围:
颅内急性大面积脑梗死〔范围到达一个脑叶或全脑干范围或以上〕
〔三〕放射科“危急值”工程及报告范围:
1、一侧肺不张
2、气管、支气管异物
3、液气胸,尤其是张力性气胸〔大于50%以上〕
4、急性肺水肿
5、心包填塞、纵隔摆动
6、急性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7、食道异物
8、消化道穿孔、急性肠梗阻〔包括肠套叠〕
9、外伤性膈疝
10、严重骨关节创伤:
〔1〕脊柱骨折伴脊柱长轴成角畸形;
〔2〕多发肋骨骨折伴肺挫裂伤及或液气胸;
〔3〕骨盆环骨折。
四、超声科“危急值”工程及报告范围:
1、急诊外伤见腹腔积液,疑似肝脏、脾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破裂出血的危重病人
2、大量心包积液,前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