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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docx

发布:2025-06-07约1.66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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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曾是我们祖先的理想社会。这种理想社会,在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大多是通过家族式的自我繁衍来实现。而在西方国家,“老有所养,幼有所依”的理想社会,则是通过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和保险制度来实现的。

社会发展到今天,衡量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是否优越,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这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和保险制度上。

1883年德国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此后德国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德国社会不可或缺的、非常重要的部分。

德国以“福利国家”著称于世。基本法(即宪法)中规定:“德国是一个民主的、社会的联邦国家。”这里所说的“社会的”就是社会福利的意思,国家有责任保证人民在遇到各种社会风险(如年老、疾病、失业、工伤)时不至于在经济上陷于困境,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并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和设施。经过一百多年来,特别是战后几十年的努力,德国已经建立起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已为世界上不少国家所效仿。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社会保障的核心为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性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四个项目。德国是世界上最先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

早在19世纪80年代(我国清代光绪年间),在日益高涨的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德国首相俾斯麦主持创办了一系列社会保险。俾斯麦以铁血宰相著称,为德国统一不惜动用武力。但他也关心民众的疾苦。1883年医疗保险首先开办,接着事故保险(1884年)和养老保险(1889年)也相继开办。又过了几十年,德国增设了失业保险(1927年)。二战以后,社会保险事业得到改进,保险范围继续扩大,保险待遇明显改善,特别是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改为动态增长,养老金的数量不再是一成不变,而是与生活费用的增加和社会上的工资增长挂起钩来。

今天社会保险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柱石。社会保险建立在互助的基础上,保险费用由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共同负担,职工及其家庭在遇到疾病、年老、失业和工伤的情况下,可从保险机构得到经济上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除个别高收入者外,所有职工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他们每月要交纳保险费(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医疗保险费占工资的14%左右(因医疗保险机构不同略有差异),养老保险费占19%,失业保险费占4%。这三项保险费由职工本人支付一半,所在单位支付一半。事故保险费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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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职工及其家属享受免费医疗,费用由保险机构支付。有子女的失业职工每月可领到相当于其失业前净工资的67%的失业金,无子女者可领到相当于原来净工资60%的失业金。失业金青年人最多可以领一年,年老职工最多领两年。长期失业者只能领社保。

退休职工可领到养老金,足以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也可获得各种经济支持。

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稳定德国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常为人称道。但是维持这一制度的代价也相当惊人,其各项费用已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大约十分之三。高昂的费用无论对于国家财政,还是对于企业和职工都是很大的经济负担。目前德国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重点放在如何维持巩固这一制度上,如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一些改革,把费用尽量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上。德国老年人的生活主要靠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人寿保险来保障。这些保险号称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三大支柱,其实,三者中以法定养老保险最为重要,其他两种保险对老年人的经济收入只起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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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超过一定限额者,可自由投保。他们可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也可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后者的保险费不按工资的百分比提取,而是与投保者的年龄、健康状况和家庭人数有关。私人医疗保险的承办机构是商业性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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