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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一、民法典的历史功能
1、统一国法
2、揭橥价值
3、建立体系
4、集中资讯
5、整套继受
二、法典理念面临重估
1、多元民主
2、短期国会
3、案例思考
4、资讯革命
5、渐进调适
三、民法典保有的优势
1、容让公法
2、经济理性
3、裁判规范
4、体系效率
5、转型工具
四、民法典的几种选择
1、体系观点
2、价值观点
3、功能观点
4、技术观点
5、程序观点
台湾的“民法”经验﹐对于同文同种的大陆﹐参考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但谈起要不要
制定民法典﹐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小锅小灶用了半个多世纪的经验﹐对于食指浩繁﹐决
心重起炉灶﹐开放自由市场﹐既承受更多包袱﹐又面对更多选择的大陆﹐恐怕能借鉴的就
有限了。欧洲方兴未艾的民法典运动﹐最大的一块以统合为目标(未来欧洲联邦的民法
典)﹐个别的国家有的彻底翻新(荷兰)﹐有的追求转型(前社会主义国家)﹐共同面对
的则是全球化下英美法家族的招手。中国大陆的民法典运动很难摆脱这样的公转﹐虽然它
也不可能放弃在亚洲的自转。从此一位角提出和讨论民法典问题﹐即不能不重新寻找并确
认它的时代意义﹐民法毕竟不等同于民法典﹐如果说人类的经验肯定了民法的不可替代性
﹐民法典始终还只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它的内容和形式﹐当然也有回应时代新变化﹐因地
制宜的必要。
一、民法典的历史功能
历史上的法典﹐从最早巴比伦的汉默拉比法典﹐印度的摩奴法典﹐罗马的十二铜表法
﹐到中国的唐律﹐都反映了那个时代、国度的精神状态和物质条件。我们这里只谈以民事
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典﹐最早的当然要追到公元三到六世纪罗马帝国的历次民法典﹐而以六
世纪中叶整编完竣的国法大全﹐影响后世最为深远。但在内容和形式上直接对现代民法典
有引路之功的﹐还是源于十七世纪中叶、逐渐笼罩全欧的启蒙精神与政治上的绝对主义﹐
而从十八世纪中期就陆续在许多欧洲国家开始摸索、尝试的民法典﹐其中无疑要以一八○
四年的拿破仑法典﹐无论在理性主义价值的展现上或立法技术的成熟上﹐堪称巅峰之作
[1]﹐一百年后问世的德国民法典(一九○○)和瑞士民法典(一九一二)则踵事增华﹐
更进一步反映了欧洲工业化后的新面貌[2].一九二二年苏联制定、一九六四年重新制定的
民法典﹐虽然不够耀眼,但也标示了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可以摆放的最佳位置[3].总的来讲
﹐二十世纪在世界各角落产出应该不下一百部的民法典﹐直接间接几乎没有不受法国或德
国民法典影响者[4]﹐而此二法典在概念体系上则又处处可见罗马法的影子。整理各方的
评价,欧陆民法典有以下几个功能是普遍受到肯定的:
1、统一国法
欧洲大陆的民法典运动开始于十八世纪﹐绝对不是偶然。民法典取代了原来散见各地
的习惯法、领地法、宗教法等等﹐其意义与其说是满足民事交易的规范需要﹐更重要的毋
宁在藉此宣示和稳定其统一的、无上的主权[5]﹐对于民族国家的建立﹐法典以民族语言
象征统一而唤起认同﹐加上其内容散发的共同价值﹐可以不带强制的轻易深入民间角落﹐
实为极佳的统合工具。相对的﹐同一时期的英国﹐其王室法院判决形成的普通法早已成为
主要法源﹐而海岛天险、单一语言也使民族国家自然形成﹐民法典的制定就显得没有那么
迫切[6].
2、揭橥价值
近代民法典也代表一种乐观的理性主义﹐相信个人自由和自利动机会给社会带来最大
的福祉。拿破仑法典成功的主要原因﹐就在它从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到男女婚姻自由、
平等继承﹐非常一致的、全面的建立了个人主义的价值秩序[7].这种「一次说清楚」的民
法典﹐可为初期资本主义社会奠定稳固的基础结构﹐是修东墙补西墙式的零星立法难以望
其项背的。同一时间北美洲以宪法形式做到的﹐欧洲大陆也用民法典来实现﹐可谓异曲同
工[8].
3、建立体系
MaxWeber在他的巨著「经济与社会」中曾把法典分为两种类型[9]﹐第一种是
由某位启蒙的领导者锐意革新﹐藉法典的公布和实施来开创新纪元﹐上述两种功能在此类
民法典即十分显著。但第二种类型﹐则不强调原则的创新﹐其主要功能反而在于提高法律
的理性程度﹐把多年累积的实务和学说加以体系化﹐使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专业教育都容
易得多﹐这类法典的学院味道比较浓厚﹐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实际上就是法律和法学见解
的整理汇编,到了自然科学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