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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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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2.1一般要求 2

2.2规划 5

2.3杂散电流防护 7

2.4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8

2.5应急设施 9

3限界 10

4车辆 14

4.1一般规定 14

4.2车体及内装 14

4.3牵引和制动 15

4.4车载设备和设施 15

4.5安全与应急 16

5土建工程 18

5.1一般规定 18

5.2线路工程 18

5.3轨道与路基工程 19

5.4车站建筑 20

5.5结构工程 22

5.6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22

6机电设备系统 24

6.1供电系统 24

6.2通信系统 26

6.3信号系统 27

9

6.4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29

6.5给水、排水系统 31

6.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31

6.7综合监控系统 33

6.8自动售检票系统 34

6.9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34

6.10站台屏蔽门系统 35

6.11乘客信息系统 36

6.12公共安全设施 37

附:起草说明 39

1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建设和维护,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应满足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要求。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2基本规定

2.1一般要求

2.1.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以实现网络化运营为目标开展网络体系规划;应做到资源系统规划、网络化统筹配置、共享和方便使用。

2.1.2包括有轨电车轨道在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2.1.3正线运营线路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

2.1.4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承运客流需求选择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或低运量系统,选择制式和设计编组;应按照效率目标,确定运行速度;应根据出行时间、舒适度和换乘方便性等因素确定服务水平。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选择A型车、B型车、C型车、L型车,以及有轨电车、单轨车或市域车车型。

2.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年限应以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之后应分为初期3年、近期10年、远期25年。在设计年限内,设计运能应满足客流预测需求,应留有不小于10%的运能储备。

2.1.6线路上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大于线路设计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

2不应大于站台、曲线线路、道岔区、车辆段场及其他特殊地段等的列车限速;

3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

4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设计允许最高运行速度不应超过该道路允许的最高行驶速度。

2.1.7除有轨电车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应设置安全防护

3

系统;有轨电车工程应采取避免或减少司机瞭望视觉障碍的措施,专有路权段应设置路面边界防护标识或安全防护措施。

2.1.8一条线路(含支线和贯通运营的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进行防火设计。

2.1.9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

2.1.10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或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

2.1.11城市轨道交通的接地系统,应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使用。乘客身体可能接触到的设备,金属接触部分应可靠接地,并有漏电保护措施。

2.1.12城市轨道交通场所内部,空调、通风、照明等控制室内环境的设备设施应与工程同期建设。

2.1.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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