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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1总则
1.1为适应国家经济发展需要,保护地质勘探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劳动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制订本规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质勘探活动合用本规程。
本规程不合用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从事地质工程延伸产业的生产活动。
1.3地质勘探(exploration,prospecting)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
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
地质勘探涉及区域地质、海洋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
遥感地质、地质测绘、地质实验、探矿工程等
1.4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必须有安全内容,项目设计必须有职业安全健康专篇,项目实行计划必须有安
全防范措施。
1.5地质勘探中涉及其它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法规的,必须遵循其规定。
2管理
2.1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
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选生产作业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选
安全生产工作。
2.2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勘探单位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分管副职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
职能机构对其职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3地质勘探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制度,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现代安全管理制度。地质勘探单
位必须获得安全生产资格资质才干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探生产作业。地质勘探单位应枳极建立职业安全健康
管理体系等现代安全管理制度。
2.4地质勘探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
规设立安全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地质项目组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必须获得
《安全员合格证》。
2.5地质勘探野外生产作业实行报告登记制度。野外生产作业必须到作业区域所在的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登记。
2.6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
金投入。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从地质勘探经费中提取1〜5%。作为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地质勘探单位重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局限性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7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大检查制度。地质勘探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所属单位至少检查1次;
地质勘探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I次。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与。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责成
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3区域地质
3.1准备
3.1.1根据现有资料,组织野外工作人员认真研究、了解工作区域自然、地理、人文、交通、乡规民俗及治
安状况等。
3.1.2制定图路线及布点时,要充足了解地质条件,保证野外生产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3.1.3野外生产作业人员应做到人手一份交通图、地质地形图。
3.1.3必须配备可以满足实际需要的通信联络工具,明确联络事宜。
3.2检查
3.2.1干粮、饮用水、药品、工具、仪器、安全带、拉绳等必备物品应安全、可靠。
3.2.2试穿劳动防护用品舒适性,检查其能否满足安全健康规定。
3.2.3实验安全装备用品可靠性,发现质量问题或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严禁使用。
3.2.4工作服应穿着舒适、便于步行和普查作业。在丛林草莽地区作业时,应打绑腿。鞋袜不可过大过小,宽
窄合适,鞋尖应有1.5cm空隙,系带紧松适宜。
3.3作业
3.3.1分组作业前,应预先约定会合时间和地点。
3.3.2需骑马(或其它牲畜)时,要熟悉所乘牲畜的脾气和特性,并通过一定的适应性训练,方可使用。
3.3.3普查作业过程中,不得单人作业;碰到险路时不得冒险行进;发生险情和突发情况时,应尽快报告普
查作业组负责人。
4海洋地质
船舶航行安全是海洋地质工作的生命线。海洋地质工作者要增强政治责任心和提高技术业务7K平,严格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