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规程讲稿_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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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浅井、竖井、盲井、倾角大于30度斜井和天井工 作面的爆破。 b)、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 破。 c)、需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点火的爆破。 d)、深井爆破。 * 11.8 通风与防尘 11.8.1 井巷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应大于20%,二氧 化碳应小于0.5%。 11.8.2 井下作业点空气粉尘含量应小于2mg/m3。入井风 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5m/m3。 11.8.3 井下风速:工作面应大于0.15m/s;巷道应大于 0.25m/s。井下使用柴油运输设备时,工作面应 大于0.5m/s;巷道应大于0.6m/s。 11.8.4 井巷深(长)度大于7m,平硐长度大于20m时,应采 用机械通风。 * 11.8.5 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 b)、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 c)、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 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11.8.6 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气体、粉尘检测仪器,定期 检测井下空气尘、毒和氧气含量。 * 11.9 装岩与运输 11.9.1 装岩作业前应“敲帮问顶”、三检查(检查井巷 与工作面顶、帮;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 爆堆中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 11.9.2 运输巷道应凿设安全躲避硐,安全躲避硐间距 20~25M。 11.9.3 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有瓦斯或者矿尘爆炸危险的坑道应使用防爆 型电瓶机车。 b)、使用内燃机车时,应有尾气净化装置。 c)、采用架线式电机车时,电线悬挂高度应大于2m, 电线与顶板或者棚梁距离应大于0.2m。 * 11.9.4 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4--1996)规定。 b)、提升装置应有齐全的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 护系统。 c)、提升系统应设定明确的声光信号。 * 11.10 支护 11.10.1 坑口应进行支护,支护体在坑口外部分应大于 1M. 11.10.2 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掘进应及时支护。 11.10.3 架设、维修或者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11.10.4 回收平巷支架应由里向外进行,回收井框及斜 井支架应由下而上进行。 11.10.5 坑口及交叉处支架应采取加强措施。 11.10.6 在松软破碎岩层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预先护 顶。在含水地层喷锚作业应做好防水工作。 * 11.11 防排水 11.11.1 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lm以上。坑 口上方应有排水沟或者修建防水坝。 11.11.2 井巷排碴应避开可能形成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的通道。 11.11.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应坚 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11.11.4 在掘进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出 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 挂红、水叫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撤离所有井下人员。 * 11.11.5 排水应根据水文资料和施工情况进行设计,确定排 水方法和排水设备。 11.11.6 斜井、竖井、浅井掘进应使用移动式水泵排水。 11.11.7 涌水的井下巷道应在井底开凿泵房和水仓。 11.11.8 瓦斯或者爆炸性粉尘井巷应使用防爆型排水设备。 * 11.12 井下供电与照明 11.12.1 井下供电电压应小于380V。 11.12.2 井下供电应采用不接地电网,电气设备禁止接 零。 11.12.3 井下配电箱应设在无滴水、无塌方危险地点。 11.12.4 井下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井筒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b)、平巷和斜井电缆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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