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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 种植技术推广服务规范》DB5323T 58-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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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

5323

楚雄州地方标准

DB5323/T58-2025代替DB5323/T58-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种植技术推广服务规范

2025-05-09发布2025-08-01实施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5323/T58—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323/T58-2016《农业社会化服务种植技术推广服务规范》,主要变化为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楚雄州乡村建设服务中心、楚雄州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永生、黑明建、普万琴、彭云辉、蒋仕春、起建凌、车国富、陈霞、盛军、赵鸭桥、王苏天、伍林、李永前、赵阳楠、张慧、杨帆、崔继梅、周铝、李业荣、李皎、金璟、王佳麒、吴晨曦、李玉聪、朱晓坤、鲁秀、周国华、阿建兵。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G5323/T58-2016;

——2019年转化为地方标准;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DB5323/T58—2025

1

农业社会化服务种植技术推广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种植技术推广服务的推广内容、推广主体、推广客体、推广原则、工作流程、推广成果成效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种植技术推广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推广内容

4.1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4.2植物病虫害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4.3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4.4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4.5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4.6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4.7其他农业技术。

5推广服务组织

5.1公益性推广组织和个人,如国家农技推广部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5.2非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个人,如涉农企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及其他从事种植生产和服务的个体。

6推广服务对象

从事种植业的生产经营者。

7推广服务总体要求

7.1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2

DB5323/T58—2025

7.2尊重种植业生产经营者的意愿。

7.3具备先进性、适应性和安全性,应经过试验、示范。

7.4实行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成果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

7.5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8试验服务

8.1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应当遵循田间试验方法进行多点区域试验,区组试验成功后方可进入生产试验。

8.2草本类粮油作物和经济作物每个处理的小区面积一般不少于13.33㎡。

8.3小型灌木类粮油作物和经济作物每小区参试株数一般不低于9株。

8.4乔木类经济作物和粮油作物每小区参试株数一般不低于6株。

8.5试验一般应当安排当地主栽品种作为对照处理。

8.6品比试验一般要求三次重复,并进行随机区组排列。

9示范服务

9.1经生产试验表现优良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可以进行示范。

9.2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布置示范点。

9.3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生产示范面积一般不少于3.333公顷。

9.4示范测产单点实测面积不少于666.7㎡。

10推广服务

10.1在试验、示范阶段表现优良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

10.2推广机构岗位设置要求推广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并具备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

10.3承担技术推广培训的人员一般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经验。

10.4推广机构和个人在进行培训推广活动中,应当具备基本的开展推广活动的条件。

10.5推广活动中不应向客体传递虚假、夸大、不实的信息。

10.6在推广活动中不应有下列行为:

a)推广使用未经审定的新品种;

b)推广使用未经审定的新农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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