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docx
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党和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领导者、组织者的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动力,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打造全国最优科创环境,加快推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主体作用。改革“尖兵”“领雁”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在坚持挂榜揭榜有效分离的基础上,大幅提升企业在重大科技项目中的决策和话语权,提高企业出题的攻关榜单数和企业承担的攻关项目数。“尖兵”计划项目申报不限项,揭榜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实行“最终用户委员会”制度,围绕“415”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组建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风投机构等参加的最终用户委员会,会同技术专家,全程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需求征集、榜单凝练、立项评审和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实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度,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聚焦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面向全球挂榜,省市县联动支持,其中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出资不低于财政资金总出资额的两倍;由链主企业出题、选帅、评价和应用推广。(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储备性技术组织“项目群”攻关。联合体存续期内,主动向联合体交办“卡脖子”攻关任务,定向委托联合体凝练“尖兵”“领雁”项目攻关榜单,形成真榜、实榜。联合体承担主要投入责任,联合体相关技术攻关如纳入省级重点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国家创新联合体。(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等方式,为基础研究提供支持,省财政出资不超过联合基金总投入的25%。(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动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每年支持实施一批数字化、高端化、绿色化转型示范项目,引导企业加快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认定一批科技小巨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在土地、能耗、水资源等指标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将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纳入国有企业的考核内容。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明确省属工业企业最低研发投入比例,到2025年,重点制造类省属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6%。(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
三、支持企业引育高层次科技人才。企业招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鼓励支持企业引育高层次科技人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贴。(各市、县〔市、区〕政府)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等,探索采取“订单式”方式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贴。(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探索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按职称系列或专业的管理权限,由自律性强、专业性强、运转规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牵头,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共同制定相关职称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在“卡脖子”攻关任务中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按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
落实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政策。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四、提升战略科技力量服务企业水平。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等要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小试中试基地建设,为企业提供技术验证服务和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技术服务收入和投资孵化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一般要达到60%以上。(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对提供行业服务、市场化运营的小试中试基地,简化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流程,适当放宽亩均税收、亩均收入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