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B款)产品说明书.pdf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B款)产品说明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
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及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
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父母、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参保的团体成员为主被保险人,随其参保的父母、配偶、子女为连带被保险人,除特别
指明外,合同所述被保险人均包含连带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三、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若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等待期
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为等待期。
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投保的责任按以下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医疗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
按照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发生的符合该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本合
同约定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手术费、材料费、护理费、
会诊费、挂号费和救护车费)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对前款所述重大疾病一次
或多次累计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
金、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一般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
金和被保险人保险费豁免责任终止。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
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不再承担重大
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选择限期年交或限期月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
再收取续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合同等待期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指定
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
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手术费、材料费、护理费、会诊费、挂号费和
救护车费),本公司按本条款“2.5.7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医疗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按照
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发生的符合该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合同约定
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手术费、材料费、护理费、会诊费、
挂号费和救护车费)给付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对前款所述中症疾病一次或多次累
计给付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时,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
症疾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
金、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一般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险
金和被保险人保险费豁免责任终止。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