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研究.doc
地方政府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研究
摘要:深化改革的核心依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地方政府在文化治理方面的现代化程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整体改革的关键领域。虽然我国地方政府在文化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面临制度保障不足、管理机制缺乏灵活性、治理主体单一化以及治理手段陈旧等问题。为了推进地方政府文化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遵循法制性、治理性、有限性和开放性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地方政府文化治理的法律体系、创新文化管理机制、构建多元化主体参与的文化治理模式,以及优化文化治理的手段。
关键词:地方政府;文化治理;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各项改革的终极目的在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及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特别是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方面,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家治理的大局中,地方政府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承担着执行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战略的重任。地方政府在文化治理方面的表现,直接关系到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程度,因而提高地方政府文化治理能力的重点在于明确实施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途径。
1对地方政府文化治理能力构建的实践探索与经验解析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文化对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发展的关键性影响。他强调,“文化的力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文化软实力,能够悄无声息地渗透到经济、政治和社会力量中,发挥着推动经济发展、指引政治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作用”[1]。此议旨在对国家文化治理领域进行深化改革,促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向现代化转型,作出了战略性的规划,将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落实党的决策,推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已经成为当前和未来文化发展及体制改革中的紧迫任务和重要议题。近年来,面对公众文化需求的持续上升,地方政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提升文化治理效能。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地方政府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治理经验,具体内容概述如下。
各地政府陆续推出了针对文化领域的多项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这些规范性文件为文化治理的制度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显著提高了文化治理的制度化程度。以广东省为例,2011年12月31日,该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颁布实施了首部针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责任主体,为文化治理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文化相关部门或社会力量作为服务提供者,面向社会公众,内容涵盖公共文化设施、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服务。这一法规的出台不仅为国内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建设和立法模式提供了参考,也为国家及其他地区后续的相关立法工作树立了标杆。再如,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正式发布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法规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予以制度规范。标志着该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拥有了地方性法规,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这些法规的制定体现了中国地方文化制度建设正逐步走向成熟。
在资源配置能力提升方面,地方政府亦采取了多项措施。首先,通过构建城乡文化联动的一体化发展模式,地方政府致力于实现文化资源配置的均衡化。秉持着协调发展的理念,地方政府努力打破城乡文化治理的二元对立,通过实施“文化融入工地、企业、棚户区”等专项行动,有效促进了城乡文化资源的互动与融合,显著缩小了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之间的差距。此外,地方政府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产业升级,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在探寻产业发展新模式的进程中,地方政府大力培育文化创意产业,并推行“文化+”发展战略,将文化要素与科技、创新、旅游等领域深度融合,从而显著提升了文化产业的整体价值。
2地方政府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存在的不足
2.1法律层面保障薄弱
法律保障构成了地方政府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尽管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众多与文化治理相关的法规及部门规章,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文化法律的保护效力尚显薄弱。此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层面:首先,是法规体系的不完备性。当前,多数法规呈现碎片化特征,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这导致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部门的文化规章难以有效对接,进而引发文化治理中的管理失序、行业界限模糊及标准不一等问题;其次,文化领域的顶层设计缺乏实际操作的指导性。其根源在于现行法规未能与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同步,与法治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在法规制定时未充分考量地方实际,致使诸多文化领域的问题无法获得法律支持,不得不依赖地方政府的临时性行政干预,这些干预措施往往带有较大的主观性、自由裁量幅度宽泛、透明度不足,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最后,法治建设中的政治化倾向问题。文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以维护民众文化权益为宗旨,以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目标。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