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_T4778-2024_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技术规范_安徽省.docx
ICS65.020.30
CCSB41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778—202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
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riskassessmentofepidemicpreventionandcontrolinpig
designatedslaughterhouses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
DB34/T477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颍
上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利亚、郑洪武、李雪松、潘五岳、钱瑜、胡桢、王海勇、刘成文、张波、姚
淑娟、魏颍光、王树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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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4778—202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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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及风险等级评定。
本文件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疫病防控风险评估。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7236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
NY/T3348
NY/T340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
屠宰企业实验室建设规范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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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近六个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发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或出厂生猪产品未被查出非
屠宰厂(场)主动落实非洲猪瘟自检任务,每日规范进行非洲猪瘟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
屠宰厂(场)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和协检员从事驻场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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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场)分完全自营、兼营和完全代宰三种经营方式,在风险评估时应对其经营方式进行判定。
4.2.3
供应评价
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供应商评价制度,并有效执行。
4.2.4
人员要求
4.2.4.1
4.2.4.2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人员数量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驻场官方兽医和协检员数量与屠宰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驻场检疫实际需求。
厂区建设
4.3.1
出入场口设置
生猪入场口和生猪产品出场口应分别设置,保持单向流动。
4.3.2
待宰间要求
应有足够的圈舍容量,能容纳不少于设计单班屠宰能力的生猪,且专人负责清洗消毒,保持圈舍清
洁、卫生、无明显异味。
4.3.3
隔离间要求
应当位于待宰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近卸猪台,具有明显标识,其容量不应少于单班待宰生猪总
数的1%。
具备条件应符合NY/T3402的要求。
屠宰厂(场)应为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设置专门的清洗消毒场地,且与厂区清洁区、生活区和生
猪待宰间等有一定物理隔离。
有能与县级动监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联网的智能监控设备,通过智能监控设备对整个厂区,
尤其是对生猪宰前、宰中和宰后情况进行实时无死角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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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屠宰厂(场)应认真履行查证验物,严格生猪进厂(场)验收标准,合格的准予入厂(场),
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记录。
4.4.1.2
生猪待宰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巡查,发现病猪或疑似病猪等情况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要求执行。生猪在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按照GB/T17236的规定执行。
4.4.1.3宰前6小时厂(场)方应向驻场官方兽医进行检疫申报。驻场官方兽医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应对待宰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4.4.2
屠宰环节
4.4.2.1
4.4.2.2
屠宰厂(场)应落实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规范摘除“三腺”等,并做好记录。
屠宰厂(场)应每日规范进行实验室非洲猪瘟荧光PCR检测,原则上对屠宰后的每批次生猪
按照不高于20︰1的比例混血检测,并将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妥善存档。
4.4.2.3
检疫。
驻场官方兽医要落实屠宰检疫操作。协检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实施
驻场官方兽医和协检员应强化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对厂(场)区重点场所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