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现状分析综述》3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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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现状分析综述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只对什么是相关市场进行了定义,却没有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界定指南》),补充解释了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方法为替代性分析法,弥补了《反垄断法》的立法不足。
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详细列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等。文章通过对比研究发现,该《平台反垄断指南》中关于市场势力的认定要素过于笼统不明确,这将不利于指导实践。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对平台经济领域适用市场势力标准存在的不足,并从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和加强行政执法两个角度提出了有针对性、实践性的建议。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形成机理
双边市场性
互联网市场是互联网平台为交易双方设定的价格波动的双边市场,两者共同构成价格总标准,直接影响平台的总消费比和总交易量。大多数互联网企业都是双边性的,比如连接访问者和广告商的搜索引擎平台以及联系消费者和商家的网上交易平台。还有一些平台具有多边性,以即时通信行业的腾讯微信为例,提供即时通信(面向广大用户)、面对软件开发商的应用软件开放服务、面向广告服务商提供广告服务。腾讯微信在即时通讯行业就是具有多边性的典型例子。微信主要为消费者用户提供即时通讯服务,同时也是企业用户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广公司业务的广告平台。这些平台都可以被视为一种网络交易平台,而不是纯粹的信息中介。互联网平台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遵守“公平合理”原则。微信用户群体的进入和退出受到广告主群体进入和退出的影响,进而影响平台的价值,反之亦然。,然而,在这种双边市场下,传统的滥用行为具有明显的合理性,给互联网平台的兰垄断认定带来诸多挑战。
网络效应
简单来说,网络效应指某一产品的使用者愈多,其对使用者愈具价值,从而吸引更多用户对该产品产生兴趣。通过研究发现:网络效应应包括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两种形式。直接网络效应是指消费者在同一市场内的相互依赖性,即使用同一产品的消费者对其他消费者的人数也可能产生影响。间接网络效应则应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网络效应不明显或者不显著;另一种是由于技术进步导致网络规模扩大而使网络效应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