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_T 206-2021 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规范.docx
ICS01.040.01CCSA00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206—2021
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规范
WorkspecificationforlegislativeconsultationofShenzhenCPPCC
2021-12-13发布2022-01-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4403/T206—2021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原则 1
5组织机构 1
6专家咨询机构 2
7立法协商内容 2
8工作流程 2
9工作方案 4
10调研与协商 4
11立法协商建议报告 5
附录A(规范性)立法协商征求意见表模板 7
附录B(规范性)立法协商意见汇总处理表模板 8
参考文献 9
图1立法协商工作流程 3
表A.1立法协商征求意见表模板 7
表B.1立法协商意见汇总处理表模板 8
II
DB4403/T206—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政协深圳市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政协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建军、廖远飞、曹秀梅、江水、吕勇、吴序一、王超群、黄汝唯、秦晓红。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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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和加强协商民主工作的精神,中共深圳市委决定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2016年6月7日,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深办发〔2016〕7号),为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做出顶层设计的制度安排,明确规定了深圳市政协在立法协商中的工作内容、基本程序和工作机制。
五年来,深圳市政协已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规定》《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事关深圳改革发展全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工作)计划和法规规章(稿)共17个项目进行协商,涉及多个社会领域,提出了200多条立法协商建议,所提建议被采纳率近九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设贡献了“政协力量”。
立法协商是深圳市政协的一项创新工作,为政协作为专门的协商机构在如何协商于决策之前,找到了很好的切入点。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协商工作机制,提升立法协商工作优势,固化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成功经验,促进立法协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精准化,为推动深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动深圳法治城市以及先行示范区建设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文件。
1
DB4403/T206—2021
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立法协商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专家咨询机构、立法协商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方案、调研与协商以及立法协商建议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立法协商legislativeconsultation
按照中共深圳市委的要求,市政协对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及重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出台或颁布之前,按程序在市政协开展民主协商,提出协商建议,供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参考。
3.2
业务主责专委会businessexecutivecommittee主责专委会executivecommittee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协商内容确定的,负责根据实体内容开展调研座谈等协商工作,收集协商建议的工作委员会。
4基本原则
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应坚持中共深圳市委的领导,坚持民主、专业、务实、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协各参加单位、区政协的组织作用,以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综合部门的协调作用,吸收社会专业机构人士、有关智库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
5组织机构
5.1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