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doc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
(修订)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需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相关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要求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含: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
(四)防洪、浇灌、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难防治、土地整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六)其她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包含: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其她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包含:
(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而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融资项目,包含:
(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项目;
(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项目;
(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项目;
(四)政府采取特许经营方法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范围包含: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项目。
第八条本要求第三条至第七条要求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关键设备、材料等采购,达成下列标准之一,必需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关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本要求第八条所称单项协议估算价,依据项目所处阶段对应估算投资额、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关键设备、材料等采购,总估算价达成第八条要求标准,必需进行招标。
第十条除《中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要求能够不进行招标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不进行招标:
(一)本要求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达成第八条要求标准,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不足50万元人民币;
(二)安排财政性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相关关键设备、材料等采购;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用于应抢救援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项目;
(四)符合条件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
前款第三项具体管理措施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够依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本要求确定必需进行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报国务院同意后公布施行。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她部门不得另行制订必需进行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应该进行国际招标相关关键设备、材料采购,适用本要求。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