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 61-02-2005中文版-2005年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02-车辆标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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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02车辆标志 PAGE 8
立法文件注册处F2005L03994
2005年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02-车辆标志)
本车辆标准是由地方政府、领地和道路部长JAMES ERIC LLOYD先生根据《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MVSA)-1989的第7部分予以确定。
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签名】
James Eric Lloyd
地方政府、领地和道路部长
目录
TOC \o 1-2 \h \z \u 1. 立法条文 3
1.1 标准名称 3
1.2 生效 3
1.3 废止 3
2. 适用范围 3
3. 适用性与执行 3
4. 定义 5
5. 识别码 5
6. “牌照” 5
7. 发动机号 5
8. 车辆铭牌 6
9. 牌照板与牌照支架 7
10. 托盘能见度 7
1. 立法条文
1.1. 标准名称
1.1.1. 本标准为2005年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02-车辆标志)。
1.1.2. 本标准也可引用为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02-车辆标志。
1.2. 生效
1.2.1. 本标准自注册之日起生效。
1.3. 废止
1.3.1. 本标准废止符合以下情况且标准名称为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02-车辆标志的车辆标准:
(a) 按照1989年《机动车标准法案》第7部分制定;以及
(b) 在本标准生效之日起生效。
1.3.2. 本标准还可废除根据可生成具有“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61/02——车辆标志的车辆标准”名称的车辆标准的《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MVSA)-1989的第7部分制定的所有文件,如果不存在有此类文件生成的其它车辆标准或车辆标准修订,那么从本标准生效之日起此类文件仍有效。
2. 适用范围
2.1. 本车辆标准规定了车辆标志的要求。
3. 适用性与执行
3.1. 适用性概述
本国家标准适用于车辆设计和制造,如适用性列表中所示。
* 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61/01是一项容许优先规则,但它不适用于配备有“防抱死系统”的“双挂车”中的挂车。
3.2. 适用性表
车辆类型
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
分类码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分类码
生产日期
(当日或之后)
容许优先规则
两轮机动脚踏两用车
LA
L1
1995年7月1日
/01
三轮机动脚踏两用车
LB
L2
1995年7月1日
/01
摩托车
LC
L3
1995年7月1日
/01
摩托车与边车
LD
L4
1995年7月1日
/01
三轮摩托车
LE
L5
1995年7月1日
/01
LEM
LEP
LEG
轿车
MA
M1
1995年7月1日
/01
前置式客车
MB
M1
1995年7月1日
/01
越野客车
MC
M1
1995年7月1日
/01
轻型公共汽车
MD
M2
1995年7月1日
/01
车辆总重达3.5 t,12座
MD1
车辆总重达3.5 t,多于12座
MD2
超过3.5 t,车辆总重达4.5 t
MD3
超过4.5 t,车辆总重达5 t
MD4
重型公共汽车
ME
M3
1995年7月1日
/01
轻型货车
NA
N1
1995年7月1日
/01
中型货车
NB
N2
1995年7月1日
/01
超过3.5 t,车辆总重达4.5 t
NB1
超过4.5 t,车辆总重达12 t
NB2
重型货车
NC
N3
1995年7月1日
/01
超轻型挂车
TA
O1
1995年7月1日
/01
轻型挂车
TB
O2
1995年7月1日
/01
中型挂车
TC
O3
1995年7月1日
/01*
重型挂车
TD
O4
1995年7月1日
/01*
4. 定义
参见2005年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定义和车辆种类)。
5. 识别码
5.1. 每辆车都必须拥有一个唯一的“车辆识别码”。该“车辆识别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5.1.1. ISO 3779,“公路车辆-车辆识别码(VIN)-内容与结构”(参见ISO 3779-1983年修订版);
5.1.2. ISO 3780,“公路车辆-世界制造商标识(WMI)码”(参见ISO 3780-1983年修订版);以及
5.1.3. ISO 4030,“公路车辆-车辆识别码(VIN)-位置与附件”(参见ISO 4030-1983年修订版),除了:
5.1.3.1. 允许将“车辆识别码”置于车辆左侧;以及
5.1.3.2. ISO 4030标准的第4.2条在澳大利亚不适用。
5.2. 替换标准
5.2.1. FMVSS 115-“车辆识别码”(44 FR 17,498至17,500;48 FR 22,569至22,572;由50 FR 4,222修订而成)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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