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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pdf

发布:2025-05-11约1.63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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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

就医秩序,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进

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病历复印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原则上

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2小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

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复印时间:本院正常办公时间)。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种人为病历复印

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如为患者本人的,必须提供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

件或户口本原件。

2、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代理人有效

身份证原件、并签名。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患者户口本

或出生证原件。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

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

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身份证、

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

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

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

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

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

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查阅或复印病

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

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

进行查阅或复印。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

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

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

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复印病历、封存病历的权

力、内容以及复印病历收费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1.患者本人亲自来院复印病历的,须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

证件原件。

2.患者亲属代理(被委托)复印客观病历的,除上述证件外,还应

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

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复印室去复印。

4.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

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5.按《条例》中规定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

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象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

理记录及出院总结。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

下封存和启封。

7.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用。

备注:申请人需提供复诊号(门诊号)或住院号等相关信息,以

便调取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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