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利益侵占的经济后果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5500字】.docx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利益侵占的经济后果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1.1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机的研究
(1)国外文献综述
LaPorta(1999)认为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二者间分离程度的加大,意味着控股股东持有较大的控制权却只拥有着无法与其控制权相对应的现金流权收益。如此便会强化其侵害他方权益来获取更多利益的动机。Kao、Chiou和Chen(2004)研究表示大多数控股股东质权并不是因当下所在公司出现资金紧缺,多半是因为自身想要用利用出质行为取得更多的资金,然后主要用来增持所在公司的股票,通过这种手段加持其对公司的控制,以此来满足自身的需求。大股东取得控股、甚至绝对控股地位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购买股票是可常见的。Yeh和Lee(2004)实证研究发现:大股东出质股权获取资金是为了给公司补充资金,但同时会致使本就存在的代理问题变得更为严重,出质股权的比例和大股东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表现为正相关,故出质股权的比例和质押股权融资的风险是正相关的关系。Chan等人(2013)认为当控股股东为获取资金高频的运用股权质押行为时,上市公司的股价可能会下跌。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会使用自身控制权运用财务行为,让公司回购股票,以此控制股价远离预警线、平仓线。
(2)国内文献综述
王斌和艾大力(2012)研究表明当控股股东认为出质股权是补充公司资金最为正常的手段时,股权质押便会出现主动型与被动型两种。在其质权过程中,可以尽可能地发挥融资杠杆作用,将“经济存量”转变为“经济能量”,换句话就是将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成实际可使用的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公司所面临的财务危机。张陶勇和陈焰华(2014)认为控股股东质权融资的出发点无非就两点。其一,为了摆脱自身资金链紧张的局面;其二,为给关联方、参股公司等他方提供质押担保,如此两类动机会使公司的绩效显著低于将质押行为所获取的资金投入自身所在公司时的绩效。龚俊琼(2015)认为通过股权质押取得的资金除了投入上市公司的运营,还可以购买股票。也就是说增强控股股东的控股权、避免所持股权效力减弱是控股股东出质股权的动因之一。刘信兵(2016)表示:对于民营公司来说,质权行为的出发点就是要帮助公司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巩固大股东自身控股地位及降低关联担保等事项带来的风险。王亚茹、赵耀和乔贵涛(2018)认为:控股股东将持有股份出质是想要利用得到的资金摆脱所处资金困境,并不是想要提前收回投资,其通过应计盈余管理进行短期利润操纵,使其他投资者面临着更强的信息风险,致使权益资本成本有所增大。林艳、魏连宾和李炜(2018)实证研究指出:国有上市公司与民营上市公司相比,其可以用比较低的代价得到补充性资金,这主要是因其本身的特殊地位,因此国有上市公司运用股权质押的倾向较弱。
1.2关于股权质押与利益侵占的研究
国外文献综述
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倘若股权结构呈现为聚集,那么公司内部的第二类代理问题表现就尤为突出,控股股东出质股份后所持财产权利与控制权变得不对等,代理问题相应地也会更严重,上市公司不节制的投资行为,会导致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明显加大,意味着质权行为增重控股股东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侵害。在Bebchuk等人(1998)实证分析发现:大股东可能会利用不同的方式获取股权,尽可能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多对公司的控制权,如此会出现财产权与控制权不持平。Fan和Wong(2002)研究发现:在出现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相互不对等的情况下,大股东会萌发获取私利的欲望,进而做出自利行为。Peng、Wei和Yang等(2011)利用股权质押理论模型对已有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发现控股股东质权行为的发生极有可能是为占有上市公司资源。Bennedsen等人(2001)的研究认为:控股股东同意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的牵制现象是为向外界传达自身没有私心的信号,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广大投资者的关注。换句话说,全体股东目标一致可压制大股东“侵占”行为的发生,股东间互相牵制一定程度上可以监控控股股东不法行为。Yeh、Ko和Su(2003)实证研究发现大股东质权行为是导致财产权与非财产权利分离、第二类代理冲突愈发严重的重要原因,而两权分离加大的代理冲突会随着大股东出质股权份额的加大而加重,相应地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可能性就越大。Attig等人(2006)认为两权分离会随着出质股权行为的发生而加剧,由此控股股东可凭借所占控股地位将公司内部资源据为己有,付出较小的代价取得尽可能高的收益,从而会引诱股东频繁毁损公司价值。Liu和Tian(2012)深入探究发现:控股股东质权后,财产权利与控制权二者间的不对等会驱使其做出私占、转移公司内部资产的举动,甚者将公司资源全部侵占。
国内文献综述
郑国坚等人(2014)认为:在大股东处于财务受约束的状态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