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0篇).docx
第PAGE54页
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共10篇)
目录
TOC\o1-1\h\u17517篇一、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
19983篇二、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8
16970篇三、大学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法 10
24231篇四、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6
22803篇五、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3
2870篇六、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6
8393篇七、大学绩效审计办法 29
27528篇八、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33
31378篇九、大学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与发布管理办法 43
2707篇十、大学导师制实施办法 46
大学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概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四条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以及先履行程序、后实施的原则;现场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六条学校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签订的内容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部分;
(二)因设计原因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更好的满足使用要求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五)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部分;
(六)根据政策的调整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七)经学校领导研究,认为需要变更的。
第八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方填写《工程变更单》,注明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名称、具体内容等情况,由施工单位计算工程量并附对工程总造价的调整概算。
(二)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有关领导、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对工程变更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变更的理由、可行性、工程量,工程概算报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所列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工程变更审批后,《工程变更单》及审批意见作为结算依据,按规定程序报审计处审计。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的,另附变更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中注明变更理由。
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内的,由学校驻工地代表与该项目学校基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沟通情况,并与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研究论证,学校驻工地现场代表签字后,报该项目学校基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
(二)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相关单位(含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班子会会议议定,由该项目学校基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单项变更造价在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论证会主管校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其指定专人代表其出席;
(四)单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校长、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计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论证,报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定。学校校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其指定专人代为出席。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特殊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变更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估计变更发生预算金额超出5万元的,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查看施工现场,决定是否立即进行处理。处理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审批权限程序进行审批。主管校长因故不能到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