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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探讨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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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探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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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犯罪形态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评价。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明确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成

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或欺骗手段;二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他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1.签订合同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在合同签订前,如果行为人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其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具备了犯罪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本身是真实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主观故意,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主观故意,也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签订合同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主观故意,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主观故意,也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由于合同本身存在虚假或欺骗性,那么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普通的合同欺诈行为,而非合同诈骗罪。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合同的真实性以及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等因素。同时,为了防范和打击合同诈骗罪,建议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的真实性;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合同诈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篇2

一、引言

合同诈骗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关键要素。然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知,“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那么,何为“非法占有目的”呢?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希望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种目的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真实意图,而非客观上的可能性或推测。

三、“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争议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有了非法占有的意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后,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图。

(一)签订合同之前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这种故意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言行、态度等方面表现出来。因此,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应当以签订合同之前的表现为依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签订合同之后

然而,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必然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因此,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应当以签订合同之后的表现为依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争议,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在签订合同之前,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曾表示希望与乙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承诺会按时支付货款。然而,在签订合同之后,张某却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图,打算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乙公司的货物后逃逸。最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非法占有目的”显然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后。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应当以签订合同之后的表现为依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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