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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招聘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及答案详解1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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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招聘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100题)

1、关于公文的特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公文的法定作者是制作公文的业务部门人员

B.公文的种类、名称、格式、办理程序都有严格规定

C.通用公文有特定的种类、名称、格式要求和办理程序,这是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D.公文具有法定效用

【答案】:A

【解析】公文的法定作者是法定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并非制作公文的业务部门人员,所以关于公文特点说法错误的是认为公文的法定作者是制作公文的业务部门人员。公文具有规范性,其种类、名称、格式、办理程序都有严格规定,这是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公文还具有法定效用,代表法定机关或组织的意图,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受文者的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

2、当某市的平均房价达到人民币15000元/平方米时,大多数市民买不起房屋,此时货币承担的职能是()。

A.价值尺度

B.流通手段

C.支付手段

D.贮藏手段

【答案】:A

【解析】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价值尺度是指货币表现其他一切商品是否具有价值和衡量其价值量大小的职能,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就是把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一定的价格。题干中,平均房价达到人民币15000元/平方米,是用货币来衡量房屋价值大小,此时货币承担的职能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是货币在商品流通中充当交换媒介借以实现商品价值的职能,表现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支付手段是货币作为独立的价值形式进行单方面运动(如清偿债务、缴纳税款、支付工资和租金等)时所执行的职能。贮藏手段是货币退出流通领域作为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被保存起来的职能。题干均未体现这些职能。所以该题答案对应的是价值尺度。

3、公文附件的顺序和名称应标注在()

A.附注之后,成文日期之前

B.成文日期之后,附注之前

C.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

D.成文日期之后,抄送机关之前

【答案】:C

【解析】按照公文格式的规范,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公文附件的顺序和名称应标注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附注是对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它们与附件标注的位置并无此对应关系。所以正确位置是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

4、“三千里持节孤臣,雪窖冰天,半世归来赢属国;十九年托身异域,韦鞴毳幕,几人到此悔封侯”描述的人物是()。

A.张骞

B.苏武

C.卫青

D.霍去病

【答案】:B

【解析】该题描述的历史人物为苏武。“三千里持节孤臣,雪窖冰天,半世归来赢属国;十九年托身异域,韦鞴毳幕,几人到此悔封侯”,其中“持节”“十九年托身异域”等表述均是苏武事迹的典型体现。汉武帝时期,苏武奉命出使匈奴,被匈奴扣留。匈奴贵族多次威胁利诱,想让他投降,但他始终坚守气节,手持汉朝符节,在北海(今贝加尔湖)边牧羊长达十九年,历经雪窖冰天的艰苦环境。直到汉昭帝时,匈奴与汉和亲,苏武才得以回到汉朝。而张骞是汉武帝时期出使西域的使者,他两次出使西域,加强了汉朝与西域各国的联系,促进了中原与西域的经济文化交流,其事迹与题干描述不符。卫青和霍去病是西汉时期抗击匈奴的名将,他们在军事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保卫汉朝边疆安全立下赫赫战功,与题干中持节守节、异域牧羊等情节不相关。所以该题应选描述事迹与题干相符的苏武。

5、乙因记忆力衰退,在自己的信用卡上写下密码,之后不慎将卡遗失。甲拾得该信用卡后,在银行ATM机上取款1万元。甲的行为()。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属于拾得遗失物,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首先分析本题考点,本题主要考查对不同犯罪罪名的理解与区分,特别是信用卡相关犯罪行为的界定。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信用卡后在银行ATM机上取得人民币1万元,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并非通过秘密窃取信用卡本身获取财物,而是利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所以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在ATM机上使用拾得的信用卡取款并不符合诈骗罪中“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这一行为模式,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虽然甲最初是拾得遗失物,但拾得信用卡后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拾得遗失物的范畴,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和犯罪性质,所以不属于单纯的拾得遗失物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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