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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王彦晓)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职能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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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管理学院王彦晓静能生智,悟在一得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职能与作用一节保险的性质第三节保险的作用第二节保险的职能第四节商业保险

保险性质说的评介损失说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解释和分析保险的性质二元说认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非损失说企图完全抛开“损失”概念来解释保1损失说2损失补偿说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3损失分担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合作的事实4危险转嫁说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

否定人身保险说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择一说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二元说

1非损失说2技术说以技术的特殊性作为保险的实质3欲望满足说从经济角度解释保险的性质4财产共同准备说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5相互金融机关说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

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性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坚持了“损失说”的一元论,且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logo法律角度:保险是以合同形式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经济角度:保险是一种分摊灾害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具互助合作的性质。见图解:

保险的特点互助性经济性科学性法律性

保险的一组基本概念: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确立保险关系,以一定的代价转嫁风险的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中的定义)。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确立保险关系,收取保护费,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法人或自然人(普遍的定义)。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即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象。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保额):即投保人以其对保险标的经济利益为基础为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即保障的额度。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责任限额。

保险费: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人所承担的赔付责任而付出的代价。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纯保费:用于赔偿或给付的那部分。附加保费:用于营业费用支出、利润实现、安全系数等。保险金:保险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是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项目。基本责任;②附加责任。1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不承担赔2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3保险期限: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权利4和义务的起讫时间。按日历年度确定;②按事件始末确定。5

投保风险:是投保人要求保险人予以承保的风险。01可保风险:是保险市场可以接受的风险。02保险风险:是具体的保险人已经承保的风险。03保险事故: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了的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应对之负责赔偿损失的灾害事故。04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05危险单位: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可以用空间、地理范围、金额等标准衡量。06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基金:以保险费形式集中起来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即保险基金。

保险赔偿:在财产保险活动中,在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的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并按约定的赔偿方式计算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保险金的行为。这种赔偿具有损害填补的性质。补偿的目的是使保险标的价值恢复到灾害发生前的状态。

保险给付:在人身保险活动中,在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人身事件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由于保险标的人的身体或寿命无价,这种付保险金的行为不具有损害填补的性质,更不可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伤害以前的状态。但这种付保险金的行为无疑是一种经济上的接济和支持,所以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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