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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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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7篇

篇1

一、合同背景与目的

本合同旨在规范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运作流程及相关权益和义务,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本合同协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

二、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组织形式:契约型。

基金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XX销售公司等合法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目标:追求长期资本增值,主要投资于创新型企业股票。

三、基金运作方式及期限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运作方式为契约型运作,即投资人通过基金份额认购方式投资于本基金。本基金的存续期限将根据基金的运作情况及相关法规决定,具体在基金公告中公布。

四、基金发售与认购

基金份额的公开发售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价格依据基金单位净值确定。具体发售及认购事项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详细阐述。

五、基金投资范围与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新型企业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消费升级等领域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策略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注重长期投资与风险管理相结合。

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运营管理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公布。基金投资的税收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并在满足一定条件后进行赎回。申购与赎回的具体事项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详细阐述。

八、基金的收益分配与风险控制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以现金形式分配为主。风险控制方面,本基金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安全。具体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

篇2

一、前言

本合同协议旨在明确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揭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关事宜。

二、基金概述

本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积极投资于创新型企业股票,追求长期资本增值。本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即基金份额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为负责基金管理运营的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事宜。基金托管人为负责基金资产保管的机构,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独立。

四、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资产收益权、知情权、表决权、赎回权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也有义务遵守本基金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申购基金份额、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等。

五、基金运作方式及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创新型企业股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遵循风险管理与收益平衡的原则,积极寻找市场投资机会,以实现长期资本增值的投资目标。

六、风险管理及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与实时监控。同时,本基金将采取分散投资、资产配置等策略以降低投资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遵守相关法规,规范运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独立。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应遵循本基金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操作。具体申购与赎回规则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

基金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相关法规及本基金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财务状况、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等相关信息。

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在特定情况下,如本基金出现严重亏损或无法继续运作等情况时,本基金可以终止。基金终止后,应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将按照投资者的持有份额进行分配。

十、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因本合同的履行引发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投资者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接受本基金的所有风险。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页)

投资者(盖章):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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