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doc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建市〔2017〕241号)、《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的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中的各方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推送相关信息。
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管理工作,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省公共平台及本地区公共信用平台推送相关信息。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向省级公共平台推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构成和采集
第五条信用信息由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信用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表彰(发扬)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或信用承诺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不良信息。
第六条不良信用信息分为轻微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三种类型。
(一)轻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按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发出的警告、单位信用主体3000元以下罚款的、个人200元以下罚款的;或发出的通报、约谈通知等信息;
(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存在下列严重不良行为的: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资格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或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违法分包或受到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4.个人受到责令停止执业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5.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6.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资质证书、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7.经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8.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9.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10.经生效法院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11.工程建设活动中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
到行政处罚的;
12.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或标准化考评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拒不整改的;
13.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减少扬尘污染,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1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
15.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信用信息数据的;
16.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或违法发包工程的;
17.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