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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代位求偿.doc

发布:2025-05-07约1.29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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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中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取得代被保险人向第三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本质是债权请求权,民法典和保险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民法中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535条和第536条。《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民法典》第536条: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若债务人存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债权人可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权利。民法中的代位求偿权本质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怠于行权或恶意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所谓代位,指的就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位置,所谓求偿,指的就是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求偿权利。

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其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车险商业险条款中也有明确约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车险理赔中的代位求偿权1.车险代位求偿权既是对被保险人的双重保护,又是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利。一方面是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既可以找侵权人索赔,也可以找本保险人索赔。另一方面车险理赔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实际损失多少就获多少补偿,不能获得双倍赔偿,不能因此获利。故被保险人如果找侵权人获得赔偿,则保险人便不再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找本保险人获得赔偿,则保险人获得对第三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赔偿多少就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多少,因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侵权人。2.车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侵权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为可追偿,所以保险人可先赔偿再追偿。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3.车险代位求偿权可以理解为债权转移或债权让与。因第三者侵权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此获取赔偿请求权,本质是债权请求权,当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损失赔偿金后,便取得了基于无需债务人(侵权人)同意的债权,此时可以理解为债权转移,或者是债权让与,即被保险人对侵权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转移或者让与给了保险人。换个角度,可以看成保险人“花钱买权”,因为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花了本不该花的钱”,所以取得了向第三方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本就该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那自然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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