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x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勘察设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4、《工程造价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轻微违法情节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勘察设计资质、造价咨询企业:处1万元罚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处3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情节 未按要求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勘察设计资质、造价咨询企业: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1、曾因实施过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严重扰乱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勘察设计资质、造价咨询企业: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轻微违法情节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较重违法情节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2、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原发证机关 轻微违法情节 限期内改正 免予处罚
一般违法情节 逾期三个月改正 造价咨询企业:撤回其资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