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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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加粗部分为
拟调整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调整对照表
备注:【修改】:表示条文序号变动;
【新增】:表示原基准无该部分内容,本次依据新出台法律法规新增相关基准;
【调整】:表示在本次在原基准基础上进行调整(为便于对照,将原基准一并附上)。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26(修改)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C206.26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警告
责令改正
严重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27(修改)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C206.27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企业实际用水量50%计量企业的污水排放量,且污水排放量在100立方以下的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
一般
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企业实际用水量50%计量企业的污水排放量,且污水排放量在100立方以上1000立方以下的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
严重
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企业实际用水量50%计量企业的污水排放量,且污水排放量在1000立方以上的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C206.28(修改)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C206.28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