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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逸升嘉年(II)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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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逸升嘉年(II)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该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公

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

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

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安联逸升嘉年(II)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1、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七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

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

3、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5/10年交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4、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

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订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

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有效保险金额也将相应变更。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条款第2.2条、2.5条、3.2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进

行计算确定。

5、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基本年金

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届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6%给付基本年金。

(2)额外年金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满50周岁的,自其年满65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其年满

8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

效,我们将按照该保单周年日零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5%给付额外年金。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年满50周岁的,自第十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三十个保单周年日止,

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照该保单周年日零时

1

*1153**1153*

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5%给付额外年金。

(3)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满期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

的4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额外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除条款“2.3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加粗显

示的内容:“1.5犹豫期”、“5.2保险事故通知”、“7.1效力中止与恢复”、“9.1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9.2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7、年金增加保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选择亦或取消“年金增加保额”。

若您选择“年金增加保额”,并经我们同意的,在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满期日)我

们将以该保单周年日需给付的基本年金和额外年金之和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相应增加本

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并参与将来的红利分配。

若您取消“年金增加保额”,并经我们同意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不再因此而相应增

加。

8、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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