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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请求权及其在法律人思维中的地位——以民法为考察对象
「关键词」请求权,契约请求权,物上请求权,请求权规范基础,请求权竞
请求权及其形成的请求权体系在德国民法中拥有重要地位。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
需要取法于中外,对中国民法有重大影响的德国民法当然更加应引起我们的注意。笔
者将手头资料予以整合,希望能通过这篇简短的论文将德国民法典中这一重要概念介绍各
位法学同仁
一、请求权的来源
“请求权”(Anspruch),此法学术语并非来源于古罗马法,亦非来源于日尔曼法,
而系近代民法理论发展的产物。据有关学者考证,请求权概念最早系由德国学说汇编
派代表人物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又译温德夏特)于其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
的观点看罗马司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该概念被《德国民法典》所采用。该法典第
194条第一款规定“向他人请求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受消灭时效的制约。”[1]被后世
学者认为间接给请求权下了个法定的定义。由于《德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为各国
民法典的范本,请求权概念亦随之得以广泛传播。鉴于我国民法现代化进程中,德国民法
对我们的重大影响(由我国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
《德国民法典》的借鉴甚至到了直接引用的地步),请求权亦随之进入了我国法律人的视
野。鉴于请求权及其形成的请求权体系在《德国民法典》中的特殊用途,同时鉴于我国民
法学领域对此概念的研究讨论尚未全面展开,为促进民法先进者能参与到这一重要领域的
研究讨论中来,本文作者对请求权进行研究探讨,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请求权的性质探
请求权这一概念与我们熟悉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概念)有何联系和区别?《德国
民法典》第241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债务关系,债权人有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2]据此,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和债权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别。”[3]也就是说请求权就
是债权?我们也发现,在民法债法中请求权与债有内容彼此重叠、功能合一的迹象。甚
至有学者认为“债法上请求权概念没有存在的必要。”[4]但是,《德国民法典》为何要
在总则中单列出请求权呢?看来,请求权除债法外还承载着其他的功能。在《德国民法
典》中除了债法部分内关于请求权的内容以外尚有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及亲属法上的请
求权(如,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的救济权,亲权、照顾权、监护权的救济权者是)等请
求权。而在这部分中的请求权与在债法中的是有不同表现的,即并不是与这些权利合一直
接体现它的功能而是附着于其上为其服务的。如,在物权法中,物权的实现并不需要仰赖
请求权,只有当物权遭受侵犯无法完全实现其权能时,请求权才有了用武之地,亦即请求
权在平时是隐而不发的;物权法中的请求权是“救济权”,其启动的基础是“原权利”受
损。这就会引发这样一种疑问,请求权在债法中与在物权法中的不同表现又说明了什么?
笔者拟在本文第四部分予以讨论,兹不赘述
笔者以为,欲明了请求权的性质,首先是要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给它一个科学的定位
依我国学者张俊浩先生的观点“民事权利,依其作用不同可划分为支配权、形成权、
请求权和抗辩权。(1)、支配权系指对于客体直接支配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它具有利
益的直接实现性、权利作用的排他性、效力优先性等性质……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属于此。(2)、形成权系依当事人单方面意思表示使既存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它以突破了所谓的‘双方法律关系非经协议或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
更’这一传统原则为其特性。如,债权人的追认权、选择权、合同中的撤消权、解除权者
是。(3)、请求权是得请求他人实施一定给付的权利,它以权利内容的利益须以义务人
之给付得实现,权利效力的非排他性和平等性为特征。……民法上的债权为请求权的集
中体现。(4)、抗辩权乃系法律上制造为对抗请求权之效力而专设之反对权。……”[5]
张峻浩先生关于权利的分类内涵准确、外延周整,给请求权的地位予以科学的说明。笔者
认为,应值赞同并予以采信
由上述张峻浩先生的见解可知他认为请求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是与物权、债权等权利
同在的实体性权利,具有实质性权利的内容,并以债权为其基本表现。他进一步认为“请
求权依其产生方式亦即原生性抑或派生性上可分为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6]
原权型请求权以契约债权(包括无因管理之债)和基于亲属权的请求权(如,抚养请求权
和赡养请求权)为其主要内容。救济型请求权依其产生的权利基础不同可再分为支配权上
请求权和债上请求权。前者以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