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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纠纷裁判要点.docx

发布:2025-05-05约6.79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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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纠纷裁判要点

一、关于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

01.首先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进行结算。

02.在审理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量或质量发生变化的,是可以参照而非必须参照,参照的标准具体为:“合同签订时”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当地”是指“工程所在地”

03.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处理。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其中存在的缺陷,达到工程验收标准。承包人因其违约行为产生修复费用需要自行承担且因修复工程导致延期交付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其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的,发包人可以寻找其他具有修复能力和资质的企业承担修复工程义务,该修复费用应由原承包人承担,逾期造成的损失亦由原承包人承担。

最后,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有效,但工程验收不合格且无法通过修复方式使得工程达到验收标准的,则该工程属于严重质量不合格工程,应当予以拆除。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违约行为,作出赔偿损失的公正裁判。

04.对于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变化的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也可以参照合同中其他部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和标准处理。

05.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达成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为有效。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审计机关所作出的审计报告不能影响结算结果。

二、关于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的处理

06.参照招投标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招投标活动合法有效,如果招标本身是违法的,不能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0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中标人因在工程实施的细节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或者因其他原因最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此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首先,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中标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招标人亦接受的,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应予支持。

其次,如果当事人因为在工程实施细节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悔标而不愿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招投标文件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对此则不存在结算工程价款的问题。

08.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导致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能否尊重当事人约定适用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只要合同协议书不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将合同协议书作为第一优先顺序是可以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如果合同协议书在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那么显然这些条款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属无效,不能产生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仍然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09.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三、关于非必要招投标工程招标后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施工合同价款的处理

10.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后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11.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另行订立合同的属例外情况,可以按照另行订立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难以预见的变化具体包括:

第一,招标投标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出了正常的市场价格涨跌幅度。

第二,招标投标后人工单价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三,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四,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12.对于企业通过内部招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又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如何确定结算的依据?

因所谓内部招标在多数情况下并非限于企业内部,而有一定的公开性,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情况下,内部招标中的自主招标、场外招标等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招投标活动,发生相关争议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的规定。但是,对于招投标活动完全局限于企业或单位内部,不涉及企业之外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未扰乱基本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的,一般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关于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的裁判要点

13.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等的市场价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导致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利益的重大失衡,可以慎重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调整,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14.对于因发包人方面提出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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