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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观测工操作规程
一、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公司各个煤矿的水文地
质观测工。
二、必须经过专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
岗。具有一定专技术职称。
三、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四、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防
灾和避灾知识。
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
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
要求进行操作。
六、必须掌握矿井水文地质的观察、分析方法,
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七、提交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经技术主管或分管
科长把关审核。水文地质的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
实,确保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真实可靠。
八、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汇
总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九、发现重大水害隐患,必须及时汇报。紧急情
况应直接向矿调度室或矿有关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十、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
有两人以上,严禁单人进行观测。严禁擅自进入通风
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
十一、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观测项目及有关规定,
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十二、必须备齐观测工具、专用记录簿,并且统
一编号,妥善保管。现场记录应用铅笔填写,以防水
浸后造成记录模糊不清。
五、观测
十三、检查地面观测孔,其中的淤积物必须低于
观测层底面,导水应畅通,否则要注意用水冲洗或用
液体二氧化碳冲洗。
十四、检校观测水位、水压、水量的仪表器具,
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装要求。
十五、备齐原始记录表。
十六、固定观测人员,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防水
路线。
十七、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观测。
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内容要符合《矿井水文地
质规程(试行)》的要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水文
气地质点的观测。
十八、对地面气象观测的要求。
1、凡距离气象台站()较远的矿井,在设立的气
象观测站内进行观测;;距离气象台站()较近的矿井,
在设立的雨量观测站内进行观测。
2、矿井气象观测项目与气象调查内容相同。观测
降水量常用的仪器为自记雨量计。自记雨量记需经常
调整自计钟,换自计纸,添加墨水,并进常观测仪
器运转情况。
3、观测降雨量记至0.1mm,不足0.05mm时可不
作记载,历时记分。
4、每日降水量以早8时为每日分界,从本日8
时至次日8时的降水量为本日的降水量。
5、观测降水量采用定时分段观测制,非雨季可
只分一段,每日8时观测。但降水量大的地区或雨季
高峰时则根据矿区(井)防洪需要规定观测时间。
6、降水量隔等于或小于15nlm可看作一次降水,
间隔15mm以上可看作两次降水。
7、降水量的量法:
(1)将储水瓶内的水倒入量杯,量程呈垂直状态,
使视线与量杯水面平齐。
(2)观测量杯中水面的凹下面,记至0.Io每次
观测后立即记入记录簿中。
(3)如降水量较多,不能一次量完,可分次量,
将总数记入记录薄。
(4)每次水量待复测后方可倒去。
(5)自记雨量计按说明书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方
法使用。
8、降水量观测记录的统计。
(1)每日观测完毕后,检查观测记录簿各段(或
各次)降水量记录是否正确、齐全°发现有错误或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