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傅某案剖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与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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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傅某案剖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与启示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一项极为重要且严厉的罪名,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一旦实施此类犯罪行为,其危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控性和广泛性,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恐慌,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严重影响公众的安全感。该罪名的刑罚设置也相当严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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