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标准操作规程.pdf
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标准操作规程
血液透析室(中心)是各种感染的高发场所。感染是血液
透析患者重要的并发症和死亡原因之。防治血液透析患者
传染病播散和感染性疾病是血液透析中心医疗质量管理与
控制最为重要的工作。
、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的基本设施
()基本设施
1.血液透析室(中心)的结构和布局血液透析室(中心)应
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
确、标识清楚、功能流程合理,满足工作需要;区域划分应符
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控制要求。
清洁区域:治疗准备室、水处理间、清洁库房、配液间、
复用后透析器储存间及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
潜在感染区域:透析治疗室、专用手术室/操作室、接诊
室/区及患者更衣室;
污染区域:透析器复用间、污物处理室及洁具间。进入
潜在感染区域和/或污染区域的被污染物品,未经消毒不得返
回清洁区域。
2.血液透析治疗室应合理设置医务人员手卫生设施,每
个分隔透析治疗区域均应配置洗手池、非手触式水龙头、洗
手液、速干手消毒剂、干手物品或设备。手卫生设施的位置
和数量应满足工作和感染控制的需要。
3.透析治疗室每个血液透析床/椅间距不小于1米。每个
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透析废液排
水接口等。
4.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设备手套、口罩、工
作服、护目镜/防护面罩等。
5.透析治疗室应具备通风设施和/或空气消毒装置,光线
充足、通风良好,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的ni类环境。
(二)传染病隔离治疗室/区
1.具有传染性的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梅
毒及艾滋病等血源性传染疾病患者,应在隔离透析治疗室/
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也可进行居家透析治疗。
(1)满足下列条件之的患者,应在隔离透析治疗室/区
进行血液透析:
1)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Bvirus,HBV):HBsAg(+)
或HBV-NA(+)。
2)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Cvirus,HCV):
HCV-RNA(+)0建议有条件的单位检测HCV抗原,有助于减
少HCV感染窗口期的漏诊,HCV抗原(+)应隔离。
注意事项:对于急、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接受血液透
析治疗期间HCV-RNA转阴的患者:
①HCV-RNA(+)定义为采用高灵敏度检测方法
HCV-RNA^15IU/mL
②自患者HCV-RNA检测结果首报告转阴之日起
6个月内,患者继续在隔离透析治疗室/区透析,但相对固定
透析机位,并在该患者每个透析日将其安排在该机位第一个
进行透析。透析前严格按照透析机使用说明对透析机进行消
毒,对透析床单元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相关感染管理要求进行
清洁、消毒,更换相应的物品,并做好记录。其间应当每月
1监测HCV-RNA,
③对于监测HCV-RNA持续阴性达到6个月以上的
患者,可安置于普通透析室/区进行透析,相对固定透析机位,
安排末班透析。透析结束后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透析机和
透析床单元的清洁和消毒。由隔离透析治疗室/区转入普通透
析治疗室/区的患者应当在1、3、6个月各检测1HCV-RNA。
④新导入或新转入HCV抗体(+)且HCV-RNA(-)的
患者:如存在确切临床资料证实HCV-RNA(-)持续6个月以上,
则无需隔离透析,但需要在普通透析治疗室/区持续末班透析
6个月,每月1监测HCV-RNA;对不能确认HCV-RNA(-)持
续6个月以上的患者,可按照上述②方案安排血液透析。
(2)乙型肝炎病毒重叠丙型肝炎病毒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