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课件( - 副本 (4).ppt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管辖外国人虽然有自己的国家,但他们居留在外国,置身于所在国的权力之下。这种场合下要求外国人必须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因为每个国家都有属地优越权,对其境内的一切人、物和事具有排他的管辖和支配权。对于所在国基于属地优越权而对外国人实行的管辖,外国人的本国亦应予以尊重,尽管其本国对他具有属人管辖权,但这种权力的行使要受其国民所在国的属地管辖的限制。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对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通常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只要国内法不违反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就应获得国际认可。(一)外国人的入境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国家没有接纳外国人的义务,外国人也没有进入一国领土的权利。国家根据属地优越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纳外国人及接纳的条件。(二)外国人的居留当外国人获准进入一国后,无论他在该国长期居留还是暂时逗留,都要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护公共秩序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一般措施和临时措施。(三)外国人的出境依国际法,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人只有属地管辖权,而没有属人管辖权,所以它无权阻止外国人离开其领土,外国人有离开该国的权利。三、外国人的待遇(一)外国人待遇的内容根据国际法,国家接纳并允许外国人临时或长期居留,就是对外国人的本国负有保护其国民的义务,并且应给予长期居留者较临时居留的外国人更多的权利和要求他们尽更多义务。各国实践表明,外国人一般不享有所在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如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负服兵役的义务。对此有关国际文件也作了规定。(二)外国人的待遇原则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是有例外的,通常在以下情况,受惠国不得援引其国民享受最惠国待遇。(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情形。3.互惠待遇。互惠待遇(reciprocaltreatment)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同样给予该国国民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为前提。第三节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与外国人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各国只要接纳了外国人,就负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的义务。违背这一规则通常引起对受损害外国人本国的责任,他的本国可提出外交保护诉求。外交保护是国际习惯法。一、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性质(一)外交保护的概念外交保护(diplomaticprotection)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二)外交保护的性质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因为国家基于属人管辖,将国民的权利视为国家权益的组成部分,所以对其在国外的国民有保护的权利。二、外交保护的对象和根据(一)国民的外交保护及根据外交保护的传统对象是保护国家的海外国民,这是一般国际习惯法承认的。一国采取外交或其他办法保护其在外国国民权利的根据是受保护人具有该国国籍,国籍是确定个人与国家联系的纽带或依托,也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根据。(二)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及根据《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8条规定:“①一国可为无国籍人行使外交保护,但该人须在受到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请求之日在该国有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②一国可为被该国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承认为难民的人行使外交保护,但该人须在受到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在该国具有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三、外交保护的条件(一)保护国的国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1.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2.一个以上国籍人的外交保护。(1)国籍国间的外交保护问题。(2)第三国对一个以上国籍国外交保护的接受。3.无国籍人和难民外交保护的非国籍条件。对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不要求国籍条件,只要求这类受害人长期居住在保护国,证明其在受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都在该国经常居住或有惯常居所。(三)用尽当地救济一国国民在外国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其本国固然可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