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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际法课件.ppt

发布:2015-09-18约9.21万字共53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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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国际法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二)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许多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地采取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教学重点: (1)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2)国际法的性质; (3)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节 国际法概述 一、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古代国际法 ? 萌芽 (二)中世纪国际法 ? 有所发展 (三)近代国际法 ? 欧洲国际法或传统国际法 (四)现代国际法 (五)中国与国际法 (四)现代国际法 ?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现在 ? 国际联盟 ? 联合国 — 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 ? 普遍国际法 ? 发展中的法律 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 1.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3.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4.国际法系统化、法典化。 5.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分支。 (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国家之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的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使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因此,这些协议成为对各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规范。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四、国际法的性质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1.国际法的法律性。 2.国际法国际性。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 社会基础的国际性 ? 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 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 国际法治 3.国际法效力的特殊性——具备一定强制力的法律。 五、国际法的渊源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条约: 主要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主要渊源 三、一般法律原则: 补充渊源 四、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 辅助资料 五、国际司法判例 → 辅助资料 五、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法院裁判案件 所应适用的法律。该条规定: 1.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 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 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北海大陆架案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 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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